(2016)内0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金桃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桃,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桃,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华路小区。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宗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产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桃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金桃14400元工资。但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宗喜下落不明,详细地址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白宗喜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21执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红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