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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我的宝贝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襄阳丰恒置业有限公司,卢秀娟,钱师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88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0322-8。负责人:蔡黄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襄阳我的宝贝育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我的宝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卢秀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丰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丰恒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钱师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卢秀娟,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钱师瑛,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卢秀娟之夫。申请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与被申请人襄阳我的宝贝公司、襄阳丰恒置业公司、卢秀娟、钱师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我的宝贝公司、襄阳丰恒置业公司、卢秀娟、钱师瑛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提供其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襄阳我的宝贝公司、襄阳丰恒置业公司、卢秀娟、钱师瑛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