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广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松,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松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日清晨,被告人陈广松窜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内,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车因资料不全,价格无法鉴定。2、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松窜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内,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415元。3、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松窜至武义县城星光菜场蔬菜批发市场内,将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380元。4、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松窜至武义县城东升路苏家爱华店门口,将蓝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990元。另查明,被害人徐某、蓝某各自的电动三轮车已由扣押单位武义县公安局予以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广松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照片、合格证、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蓝某、徐某、朱某、刘某的陈述;鉴定结论: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案值15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广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广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T型开锁工具一把及液压钳一把由扣押单位武义县公安局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广松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严淼杰附:(2016)浙07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