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95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左从桂、夏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从桂,夏云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954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凌由根,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从桂,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夏云轩,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楠,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凌由根与被申请人左从桂、夏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左从桂、夏云轩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凌由根名下位于瑶海区(合瑶字xxxxxx号)一套房产。凌由根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凌由根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封被告左从桂、夏云轩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二、解封凌由根名下位于瑶海区(合瑶字xxxxx号)一套房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凌由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