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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徐小丽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42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丽,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武进林业良种场*号,住常州市武进区湖滨花园**幢*单元****室。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丽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小丽于2016年7月5日6时,在本市钟楼区清潭路商业中心“米克思”网咖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置于该网咖26号机位上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窃后,被告人徐小丽于当晚将该手机销赃至本市钟楼区清潭路156号手机回收店,得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潘某某。扣押的人民币200元已发还收赃人季某某。被告人徐小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徐小丽因本案从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9日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季某某的证言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手机照片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小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小丽犯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小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