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宸桦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宸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宸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亮,董事长。上诉人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上市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上市公司需合并财务报表,因此,本案应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1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