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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库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包贵与赵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贵,赵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库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包贵,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赵青海,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511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赵青海在你行(社)的账户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