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常俊、陈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常俊,陈芳华,邵峻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598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1863N。负责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黄先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俊,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芳华,女,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峻林,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常俊、陈芳华、邵峻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8.5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人民币4148.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薛春娟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