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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晓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王孝勇,马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473号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管恩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勇,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马宁,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孝勇、马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计4742.5元,由原告济南欧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善芳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