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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117号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明堂,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宫新国,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永生,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桂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桂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田晓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