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肖嘉来、陈招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嘉来,陈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嘉来,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招会,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嘉来与被执行人陈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招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车辆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20日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22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38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被查封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可实际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