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苏有朋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苏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438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94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苏有朋,男,1993年11月1日生,哈尼族,现住元阳县。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有朋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个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罗某某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66972.3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905元,共计人民币6787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有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金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