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鱼,男,1992年3月22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尚公,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礼超,曾用名刘超,男,1982年7月18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男,1989年6月11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寻衅滋事,2009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2009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15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郭钦龙,绰号郭五咡,男,1975年6月27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高县。因犯寻衅滋事罪,1998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2015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正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鱼及其辩护人刘尚公、被告人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鱼以快递托运方式从福建购进总价值263,200元的假冒玉溪、红塔山等品牌卷烟后,将假冒卷烟销售给被告人刘礼超等人,其中,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系周鱼与被告人李超合伙经营,二人各分得利润1万余元。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周鱼处查获629.2条假冒卷烟,价值66,411元。刘礼超从周鱼处购买假冒卷烟后,将所购假冒卷烟存放于高县龙某1(另案处理)家中销售,并销售了部分给龙某2、谭某等人。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刘礼超家中查获假冒卷烟59.5条,价值10,625元,同日查获刘礼超存放于龙某1家中的假冒卷烟414条,价值52,263元。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李超以快递托运方式从福建购进假冒云烟、玉溪等品牌卷烟后,将假冒卷烟销售给被告人郭钦龙等人,其中,销售给郭钦龙的金额共计56,560元,郭钦龙将所购假冒卷烟销售给他人。经鉴定,从周鱼、刘礼超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调查,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后,郭钦龙、李超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指控认定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超、郭钦龙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鱼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量刑,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周鱼的辩护人提出周鱼汇出的钱并未全部买成卷烟,其犯罪金额应以库存金额及销售金额确定,即共计141,988元。其系初犯,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销售玉溪、红塔山等品牌的卷烟。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被告人周鱼向他人汇款263,200元,用于购买卷烟。在通过快递收到卷烟后,销售给被告人刘礼超等人。被告人刘礼超将其所购卷烟存放于高县罗场镇走马村顺河组10号龙某1(另案处理)家中进行销售,并销售了部分给龙某2、谭某等人。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周鱼处查获尚未出售的629.2条卷烟,价值66,411元。同日,公安机关在刘礼超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卷烟59.5条,价值10,625元,并查获刘礼超存放于龙某1家中尚未出售的卷烟414条,价值52,263元。经鉴定,从周鱼、刘礼超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二)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超向他人购进云烟、玉溪等品牌卷烟后,将卷烟销售给被告人郭钦龙等人,其中,销售给郭钦龙的金额共计56,560元,郭钦龙将所购卷烟销售给吴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李超、郭钦龙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分别向高县公安局、高县人民检察院退款6万元、2万元、5万元、2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刘礼超向本院退出赃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归案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于高县烟草专卖局2015年9月14日移送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周鱼、刘礼超被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郭钦龙被通知到案;同年10月9日,被告人李超主动投案。(二)书证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高县烟草专卖局调查材料、检验报告,证实该局2015年9月14日在周鱼和练某驾驶的车中及周鱼位于高县的家中查获云烟(紫)38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32条,玉溪(硬)2条,玉溪(软)3.7条,中华(硬)7条,中华(软)0.5条,共629.2条,并已移送给高县公安局;在刘礼超位于高县的家中查获红塔山(硬经典100)14.1条,云烟(紫)25.2条,玉溪(软)9条,中华(软)0.3条,中华(硬)9.5条,红塔山(硬经典)1.4条,共59.5条;在龙某1位于高县的家中查获玉溪(硬)24.6条,玉溪(软)56条,云烟(紫)16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2条,中华(硬)1.1条,共414条;在王某2处查获玉溪(软)8条,玉溪(硬)10条,共18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周鱼处查获的云烟(紫)38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32条、中华(硬)7条、玉溪(硬)2条、玉溪(软)3.7条、中华(软)5盒和从刘礼超处查获的红塔山(硬经典100)14.1条、云烟(紫)25.2条、玉溪(软)9条、中华(硬)9.5条、中华(软)3盒以及从龙某1处查获的玉溪(硬)24.6条、玉溪(软)56条、云烟(紫)16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2条、中华(硬)11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龙某1处川QPG8**号奇瑞汽车一台,TOUCH手机一部;周鱼处苹果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刘礼超处长虹手机、联想手机各一部;刘太琼处经典100红塔山烟一条盒;龙某2处玉溪烟一条盒;陈某1处硬玉溪1包,紫云烟4条、1包,红塔山1条、2包,玉溪一条盒,紫云烟一条盒,红塔山一条盒;周某1处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申通快递单4张;李超处暂扣款五万元;刘礼超处暂扣款二万元;周鱼处暂扣款六万元。4、手机短信、软件截图,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9日提取周鱼手机内的短信情况及其发布的卷烟广告;(2)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1日提取王某2手机内的短信情况。5、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复函,证实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均未在本市辖区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高县烟草专卖局复函、四川省烟草专卖局文件,证实2015年5月11日起四川省2015年在销卷烟价格情况。7、缴款书、收据,证实周鱼、刘礼超、李超向高县公安局分别缴款6万元、2万元、5万元;郭钦龙向高县人民检察院缴款2万元。刘礼超向本院退赃1万元。8、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超、郭钦龙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9月,他帮周鱼到快递公司取过4次货。知道周鱼的包裹里是烟。先后共帮周鱼取了19件左右的包裹。他与李超去高县来复镇,是李超与郭五咡谈买卖烟的事。2、证人周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8月,他在其位于高县文江镇经营的“鼎盛汽车配件”店里帮周鱼签收过顺丰快递的货物,共22件。周鱼拆开货物给他们试抽,他才知道货物是烟。周鱼先后存放在他店里的货物有30多件,货物一般存放1、2个小时就被拖走,李超、赵某到店里拖过货。3、证人王某2证言、辨认笔录,称他先后从周鱼处买了三四十条烟,共计烟款3千多元。从李超处买过10条玉溪烟,每条120元,因质量不好退货,李超退了1,200元,还在李超处买了1条云烟。2015年9月17日,他到高县庆符镇天天快递代周鱼取货时被现场挡获,货物是18条卷烟。4、证人练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他借了辆捷达车帮周鱼到高县庆符镇顺丰物流拖货时被查获,货物外包装是蛇皮口袋,他不清楚是什么货。5、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高县顺丰快递负责人。2015年6月以来,“郭顺达”的货物每月有一二次左右,每次七八件,也有十来件的,每次数量不确定,外面是深绿色的塑胶皮口袋,内部是纸箱装的货物。开始“郭顺达”的货是送货员将货送到文江镇柳公岩电话通知取货,后来有二三次是“郭顺达”自行到快递公司取货。6、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系周鱼之妻。她不知道周鱼在做烟生意,周鱼被抓后,她和李超通电话中了解到李超曾与周鱼一起做烟生意。2015年9月16日晚,她打电话叫李超把车开到公安局去。7、证人黄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顺丰快递快递员。“郭顺达”的快递通常是七八件,都是福建、广东发过来的。第一次好像是5月,一个自称“李杰”的人说是“郭顺达”的朋友,要求将货送到文江镇上车站分店来领取的,“李杰”说以后“郭顺达”的包裹都通知“李杰”领取,以后都是“李杰”来领取的。6月有一次李杰让他把快递送到柳公岩大桥,文江镇上车站一家五金门市送了五六次,还有一次是送到“黄水口”清鑫汽修店,此后都是李杰自取货。多数时候是他们以李杰、郭顺达、王某1的名义代收货人签字,有一次送到上车站五金门市是周某1签的字,送清鑫汽修店那次他们签的是清鑫。经辨认,自称“郭顺达”取过货的是周鱼、王某1。8、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他父亲黄某5捡了二十多个快递纸箱拿到高县文江镇大浪花坎上他们住的地方,纸箱里有些深绿色的蛇皮口袋。9、证人邓某1证言、辨认笔录,称他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向周鱼购买了6千元的卷烟。10、证人陶某证言,称他通过陌陌软件知道周鱼在做卷烟生意。他向周鱼购买了345元的卷烟。11、证人刘某1证言,称2015年8月和9月12日,她向周鱼买了共4,940元的卷烟,均转账或存入周鱼银行卡上。12、证人李某2证言,称2015年以来,她从一个电话号码是130XXXX****的高县人处前后5次进了200余条卷烟,全是金塔烟,每条80元,烟款除了最后20条未付,其余都付清了。13、证人龙某1证言,证实2015年6月起,刘礼超将卷烟存放在他位于高县的家里。他知道刘礼超搬了5次烟存放到他家,品种有金塔、紫云烟,后来他给了刘礼超钥匙,刘礼超有时自己存放卷烟,刘礼超先后共计存放了1千余条烟在他家,被查获时剩4百余条,价值七八万元。14、证人谢某证言、辨认笔录,称2015年她共向龙某1买了约400条金塔,每条80元,总价3.2万元左右。15、证人龙某2证言、辨认笔录,称他先后在刘礼超处买过6次烟。共计金额14,560元。16、证人陈某1证言、辨认笔录,称2015年6、7月以来,她先后在刘礼超处购买了总金额9,550元的卷烟。17、证人谭某、李某3证言,称2015年6月底,谭某叫刘礼超送了7,500元的卷烟到他老表家。7月份左右,向刘礼超3次购买了3,750元的卷烟。7月初,谭某联系刘礼超送来7,500元的卷烟,因烟不好,退了部分。8月,谭某从刘礼超处购买了3,500元的卷烟。18、证人应某证言,证实刘礼超曾联系过他,希望他从刘礼超处进烟来卖,烟价便宜。他试抽过,感觉是假烟,就没从刘礼超处进过烟。19、证人李某4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7月,李超、周鱼曾到他在高县沙河镇的超市推销玉溪、金塔等品牌的卷烟。20、证人邓某2证言、辨认笔录,称2015年6、7月,他向刘礼超购买了50条“经典红塔山”,每条77元,退了8条。过了几天又向刘礼超买了20条“经典100红塔山”,每条77元。21、证人范某1证言,称2015年7月,刘礼超通过他向周某2销售了1,600元的卷烟。22、证人陈某2证言,称2015年7月、8月,他向刘超购买了8千元的卷烟。23、证人余某1证言,称她先后从刘礼超处购买了共计6,700元的卷烟,已付4,600元,尚欠2,100元。24、证人余某2、范某2证言,称余某2先后从刘礼超处买了1,030元的卷烟。25、证人段某证言,称2015年6、7月,她亲戚家里老人去世,向刘礼超买了8千元的卷烟。26、证人苏某证言,称2015年7月左右,她从刘礼超处购买了40条金塔烟,每条80元,用了25条左右,付了刘礼超二千元左右,没用完的烟都退给了刘礼超。27、证人黄某4、叶某证言,称叶某先后三次从姓刘的一个男子处买了480元的卷烟。28、证人罗某证言、辨认笔录,称他从刘礼超处进了10条红塔山、10条紫云烟,每条83元或84元;1条玉溪180元或190元。29、证人杨某证言、辨认笔录,称刘礼超到她店里推销烟,拿了320元的烟给她,卖完付钱,烟都已卖完。30、证人邓某证言,称2015年8月,他向龙某1买了1,275元的卷烟。31、证人吴某证言,称2015年7月2日,他在龙某1处买了十五六条“经典100红塔山”,过了几天,给了龙某1一千多元烟款。32、证人苟某证言,证实其系郭钦龙之妻。2015年7月起,郭钦龙叫她向李超的农村信用社账号转款,大多数时候是一千多元,也有三四千元,最多的一次是最后9月转账12,200元那笔。她不清楚转的是什么款,是通过手机银行或到柜台办理的转账。33、证人何某证言,称2015年7、8月,他知道郭钦龙在卖烟,就先后从郭钦龙处买了30条左右的玉溪,共付了3千元左右的购烟款。34、证人吴某证言,称2015年他先后从郭钦龙处买了玉溪、紫云烟、金塔共二三十条,玉溪每条160元、紫云烟每条68元、金塔每条68元,共付了3千元左右。35、证人沈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高县文江镇宅急送工作员,2015年8月15日至9月12日期间,收货人“黄小玲”的货物共有32件。其中有一次,周鱼到店说“黄小玲”的货到了就通知周鱼。36、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其系高县文江镇申通快递收货员,2015年6月1日至9月14日,只有三张收货人为“王林”,电话131XXXX****,收货地址为福建漳州云霄县,发货电话130XXXX****的发货单。37、证人龙某3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三十五张运单有三十五件货物。3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5年5、6月的一天,他、李超与王某1到高县庆符镇顺丰快递,王某1取了三箱左右的货放到高县文江镇上车站王某1开的“鼎盛汽车租赁公司”。时隔一个月左右,他、李超与王某1又到庆符镇顺丰快递,王某1取了一箱左右的货物拖回王某1店里,王某1当面把货拆开检查,他看到是烟,王某1给了他一支烟抽。李超、周鱼对他讲过二人在做烟生意。2015年7月,他帮周鱼在高县文江邮政银行自助存款机上,办理无卡存款4千元到周鱼告诉他的银行卡号上。39、证人董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高县韵达速递快递员1000551006252号快递单收货人为“黄小玲”,当时七八天都打不通客户电话,2015年9月22日才打通,对方要求把货送到皇廷网吧交到吧台处,后由陈诺送的货。1300046680151号快递单来取货的是李超,李超签了一个“张”字,同路还有一个瘦高的男子,取了三四件货。1201802570502号快递单是前面说的同路的瘦高的男子开着车来取的,签名“黄伟”。快递单1201802570012、1201802570015和1201802570502中寄件人、收件人、收件地址都一样,她认为是同一伙人来领的货,共取了几次货,每次是二至四件,除瘦高个一个人开着车来取过一次外,其余取货至少2人一路,都开的车。证人陈诺证言与董某证实的1000551006252号快递单到货、送货基本情况一致。(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鱼供述,证实他无烟草经营许可证。2015年5月,他与李超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福建供应商,以顺丰快递、宅急送物流方式购进卷烟,并以“郭顺达”的名字在顺丰快递取货多次。支付购烟款方式为,将李超的一张农行卡寄给福建卖家用于打入购烟款,或根据福建卖家提供的银行卡打入购烟款。所购假烟主要在高县及周边珙县等地销售,卖给了刘礼超、“陶瘸子”等人,其中共计卖给刘礼超一千余条,总金额十万元左右,都是现金交易。2015年9月14日,他驾驶的车和其姐夫练某驾驶的捷达车在高县庆符镇顺丰快递装卷烟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被告人刘礼超供述,证实2015年5月通过“陌陌”软件从网上看到周鱼的卖烟广告,并联系周鱼购买卷烟。在周鱼处总共购买了10多次烟,最近一次交易是在2015年9月13日晚9时在高县文江镇柳公岩附近购买了370条烟,当场给了周鱼5,200元现金。总共从周鱼处购买了总金额约10万左右的卷烟,均是当场现金交易。所购假烟全部存放在龙某1家,龙某1也可以卖烟,所赚钱各自取得,与他不是合伙。在龙某1家查获的414条烟都是他从周鱼处买的。烟主要销往高县罗场镇、羊田乡周边地区,2015年6月至9月期间,主要卖给了龙某2、谭某等14人,销售金额共计约5万余元。3、被告人李超供述,证实2015年5、6月开始周鱼通过网上联系从福建购买烟进行销售,均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高县庆符镇,他帮周鱼送货。期间他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周鱼,周鱼把该卡寄给福建卖家用于打购烟款。周鱼所购的烟主要销往高县周边乡镇,其中有次他在落润街道卖了烟给罗场一男子,收取现金3,300元。7月底开始他个人从福建卖家购进烟独自经营,均通过韵达快递邮寄将烟到文江镇。通过无卡存款总共向福建卖家打了购烟款5万余元。他单独经营期间主要将烟卖给了郭钦龙,郭钦龙通过转账共向他打了购烟款共计56,560元。4、被告人郭钦龙供述,证实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先后十余次在李超处购进卷烟总金额56,560元,都是他或他妻子通过银行转账或无卡存款方式将烟款打到李超的帐户。所购卷烟部分自用。2015年9月听说李超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害怕,便将剩余烟扔到了宜宾县二二四桥下。(五)涉案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周鱼指认通过其和李超的银行卡于2015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13日向福建卖家转了263,200元购烟款;2015年8月21日转存的2,940元是珙县“伟哥”存入的购烟款。李超指认通过其银行卡汇给福建卖家5万余元的购烟款,“郭五”(郭钦龙)汇给他56,560元的购烟款。郭钦龙指认通过其妻苟某的银行卡,从2015年7月22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共向李超转入烟款56,560元。(六)高县农业银行ATM机视频监控截图,证实周鱼、李超分别指认其向福建卖家打购烟款的过程;王某1指认其帮李超存款的过程。(七)情况说明、查获周鱼现场照片、查获龙某1家照片,证实周鱼存放假烟地点位于高县文江镇金岭路118号(高县鼎盛汽车配件批发部);2015年9月14日,办案人员分别在高县庆符镇顺丰快递、高县文江镇周鱼家中、高县罗场镇龙某1家中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卷烟。(八)顺丰快递提取情况登记表、快递单据、快递运单号、顺丰快递取货视频截图等资料,证实从2015年5月起至同年9月期间顺丰快递收货人为“郭顺达”的快递单35张,货物278件;周鱼辨认出运单号592988088238、592988935525是其亲笔签收;王某1辨认出运单号592942446203是周鱼让他帮忙签收的;周某1辨认出运单号752856886930是周鱼叫他帮忙签收的。2015年7月24日、8月10日、9月13日周鱼在顺丰快递取货现场情况。(九)宅急送快递提取情况登记表、快递单据、快递运单号等资料,证实从2015年8月起至2015年9月期间宅急送快递收件人为“黄小玲”的快递单35张。(十)天天快递详情单、韵达速递单等资料,证实快递货物情况,其中韵达速递运单号1000551006252收件人“黄小玲”系陈诺派送。(十一)通讯记录,证实周鱼2015年4月至9月手机号130XXXX****和155XXXX****的通话情况,其中130XXXX4999号码在2015年4月至8月与福建漳州手机号131XXXX****通话269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且所经营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周鱼汇给福建卖家的购烟款是否已全部购买成卷烟,并发货给周鱼的事实不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周鱼通过快递从福建购进总价值263,200元卷烟的事实不予认定。但从被告人周鱼家中查获尚未出售的卷烟和其销售给刘礼超等人的卷烟数额已超过5万元,被告人周鱼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李超、郭钦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鱼、刘礼超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郭钦龙分别有劣迹和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鱼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向相关部门退出的赃款,由相关部门依法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刘礼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李超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郭钦龙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周鱼、刘礼超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鱼、刘礼超、李超、郭钦龙的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五、被告人刘礼超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 鸣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人民陪审员 刘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