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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明辉执行徐君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辉,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辉,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福兴乡杏兴村太平岭屯**号,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被执行人徐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2061964********。胡明辉与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明辉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明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明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