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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武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武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武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住所:武安市大同镇大同村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武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已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