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钱仕明与李长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仕明,李长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738号原告钱仕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友,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仕明与被告李长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仕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仕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仕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钱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