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闫文力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文力,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宫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闫文力,男,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宫金松,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玉成,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宫金松,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闫文力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王玉成、宫金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梁衍峰愿用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衍峰位于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商贸城10号楼第0010幢×××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梁衍峰位于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商贸城10号楼第0010幢×××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