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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戚巧玲与游振江、陈桂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巧玲,游振江,陈桂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5192号原告:戚巧玲。被告:游振江。被告:陈桂星。原告戚巧玲为与被告游振江、游茜华、陈桂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游振江、游茜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2.12万元(已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桂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游茜华的起诉。后因被告游振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振江、陈桂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游振江向原告戚巧玲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戚巧玲借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期限一年,约定月息2.5%,每月付清,如有争议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同日,原告将8万元借款汇入被告游振江指定的案外人游茜华的银行账户。被告陈桂星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签名。嗣后,被告游振江已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截至2015年3月10日前的利息。2015年7月22日,被告游振江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欠戚巧玲捌万元2015年7月22日前的利息在3天内全部付清,本金在7月30日前付还肆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游振江、陈桂星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戚巧玲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桂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桂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游振江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游振江负担,被告陈桂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