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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与范贤君、李再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范贤君,李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光红,该行规经理。被执行人范贤君,居民。被执行人李再全,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3657.8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贷款时止),承担本案诉讼费10763元、执行费93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贤君、李再全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7执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