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须昌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须昌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525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须昌,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须昌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小玲、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须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2时45分左右,被告人高须昌在神木县神木镇高家塔村自家地里劳作时,抽烟点火将未灭的火柴头随手扔在草地里引发大火。高须昌因年老体弱无法及时将火扑灭,导致火势蔓延将位于草地北边的李某甲、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六被害人所育樟子松、油松等树苗烧毁。经核查被烧毁的树苗共计184.8亩,其中樟子松634278株,垂柳3800株,旱柳399株,白皮松28830株,圆柏11250株。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树苗总价格为人民币863471元。六被害人经告知后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须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租地协议书,神木县高家塔村被烧毁184.8亩树苗的详细数据表,证人王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须昌因过失引发林地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须昌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又系过失犯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经神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须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高须昌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高须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须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浒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