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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锐清、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锐清,刘永强,黄全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4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锐清,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强,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全凤,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上诉人卢锐清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强及原审被告黄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向上诉人卢锐清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锐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