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杜丽洁与顾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洁,顾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初2020号原告:杜丽洁,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富春,许昌市魏都区西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向峰,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杜丽洁诉被告顾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丽洁的委托代理人王富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丽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一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4月9日,原被告之间核算,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顾向峰借用原告150000元,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还款日为2016年3月20日。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向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丽洁与被告顾向峰之间有多次经济往来,2015年4月9日经原被告之间核算,被告顾向峰尚欠原告杜丽洁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与原告杜丽洁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顾向峰向甲方杜丽洁借款壹拾伍万元整,使用期限为十二个月,月息2分,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杜丽洁与被告顾向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顾向峰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杜丽洁的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杜丽洁请求被告顾向峰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顾向峰返还原告杜丽洁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顾向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