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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物权保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韩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