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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艳霞、XX与朱艳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艳霞,XX,朱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艳霞,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汉族。以上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欧文杰、喻映辉,云南��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艳冰,女,汉族。再审申请人朱艳霞、XX因与被申请人朱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艳霞、XX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对朱艳冰是否出借款项、实际借款金额审查清楚,在没有借款银行流水账单的情况下,仅凭录音资料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系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打断朱艳霞、XX的陈述和辩解,剥夺了朱艳霞、XX的辩论权。三、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询问质证时未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序同步录音录像,审理程序违法。综上,生效判决错误,申��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朱艳霞、XX在本程序中向本院递交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其二人在一、二审中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录音材料系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种类的其中之一。生效判决在有录音材料并结合朱艳霞本人书写的借条,认定本案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朱艳霞、XX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庭审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再审申请理由,因法庭的审理应当遵守审判秩序,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审判长有权制止,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朱艳霞、XX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也不会因此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朱艳霞、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生效判决并无不���。综上,朱艳霞、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艳霞、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熊金华审判员 晏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保卓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