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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马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马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459号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东各庄村村委会北60米。法定代表人:张在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纪中,男,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邾茂飞,男,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虎,男,1984年2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京公司)与被告马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瑞京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京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