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殴诉被告彭长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1112号原告:孙XX,女,汉族,。被告:彭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件9月13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XX负担。审判员 张兴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