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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殴诉被告彭长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1112号原告:孙XX,女,汉族,。被告:彭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件9月13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XX负担。审判员  张兴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