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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79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某也未向本院提供李某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令审 判 员  李小刚代理审判员  帅 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