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971号瑞康源物业公司与王锦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瑞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71号原告襄阳市瑞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源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庆,瑞康源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锦,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诉被告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以被告王锦已交清相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大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