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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忠仁与马丙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仁,马丙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姜忠仁,男,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大黑山村下大黑二社。被执行人马丙卓,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双岭子村*组。担保人马启刚,男,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双岭子村*组。申请执行人姜忠仁与被执行人马丙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8月22日前被执行人马丙卓给付申请人执行款9,000.00元(和解当天给付申请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忠仁余款放弃,并由马启刚为其担保。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丙卓承担。协议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经本院查询扣划担保人马启刚银行存款9,081.00元(其中劳务报酬7,319.00元,迟延履行利息352.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交通费2,410.00元),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81.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