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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祥英与赵翼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英,赵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538号申请人周祥英,居民。被执行人赵翼龙,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周祥英与被执行人赵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翼龙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