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孙学林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林,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273号原告孙学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学林诉被告XX、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学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林撤回对被告XX、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孙学林负担。审判员 李德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