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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述祥与杜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述祥,杜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李述祥,男,教师。被执行人:杜爱民,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述祥与被执行人杜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杜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述祥本金1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查询,2016年9月12日在车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5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和申请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