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蓬建与高冬燕,黄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蓬建,高冬燕,黄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346号原告林蓬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国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洲,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冬燕,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黄松龙,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上列原告林蓬建诉被告高冬燕、黄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