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任剑英与涂梓毅、江西盈辉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剑英,涂梓毅,江西盈辉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第3040号原告:任剑英,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涂梓毅,男,199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南昌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江西盈辉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联系电话:0791-8382****。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青云谱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2003室(第20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7附*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5621-5。负责人: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剑英诉被告涂梓毅、江西盈辉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剑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剑英撤回对被告涂梓毅、江西盈辉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剑英承担。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