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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陆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