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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7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经营者:李曦。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念波审 判 员  鞠荣荣人民陪审员  柴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