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与石红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石红卫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127号原告: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负责人石金普,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石红卫,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诉被告石红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和义里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