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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官华亨与汪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华亨,汪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官华亨,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汪美玲,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官华亨与汪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美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细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