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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4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