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王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海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9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张华、高胜强记录人:张艳妮评议如下:张华: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执行。高胜强: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贾小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