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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袁天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天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孔庆卫、王馨,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未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天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天成及其辩护人孔庆卫、王馨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天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天成在本区新安花苑小区其开办的天成书画院内,多次采用亲吻、抚摸等手段,对被害人李某丙(2005年2月16日出生)进行猥亵。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户籍信息表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天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天成辩解称,其对被害人李某丙亲吻嘴唇、抚摸头发,是为了鼓励她画画,并无恶意,该亲吻、抚摸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袁天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袁天成归案后否认自己对被害人李某丙有猥亵行为,现定罪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是事后的言词证据、传来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袁天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充分。2、媒体干扰本案的处理。3、即使猥亵行为成立,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应不受刑法调整。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季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天成在本区新安花苑小区其开办的天成书画院内,多次对前来学习书法和画画的被害人李某丙(女,2005年2月16日出生)实施亲吻、抚摸等猥亵行为。2015年之前,李某丙曾告诉母亲,说袁天成对其亲嘴、李某丙母亲未引起重视。2015年5月9日,李某丙向母亲诉说其阴部不适。同月15日,李某丙向姨母、外婆具体描述了袁天成的行为;李某丙家人考虑声誉会受影响,未报警。同月22日,李某丙向家人更具体地描述袁天成的行为;李某丙家人认为事态严重,决定报警。2015年5月23日,被害人李某丙家人报警。当日,被告人袁天成被本区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赵某、常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的门诊病历,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丙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袁天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袁天成判处二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天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袁天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本案受媒体干扰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指控证据只是证人证言,但由于案发隐蔽的情况下,猥亵行为持续发生,以致引起李某丙反感,李某丙才向家人透露,从而显露案情。经过李某丙家人再三考虑,顶着被害人李某丙名誉受损的压力,才选择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案案情证明体系只可能由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构成。根据控方宣读和出示的系列证据,细节严密,能够确认该案发生的真实性,且证据来源合法,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案件处理受媒体干扰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不受刑法调整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天成实施猥亵行为时间跨度长,对被害人李某丙造成严重心理阴影,性质恶劣,应给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天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天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徐朝霞人民陪审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