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仇有福与李太勇、赵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有福,李太勇,赵媛媛,马德斌,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326号之一原告:仇有福,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太勇,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赵媛媛,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马德斌,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雍敏,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仇有福诉被告李太勇、赵媛媛、马德斌、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的原告仇有福与被告李太勇、赵媛媛、马德斌、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