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472原告王自垠与被告师伟东、马荣、金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垠,师伟东,马荣,金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472号原告王自垠,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师伟东,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马荣,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金树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垠与被告师伟东、马荣、金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王自垠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