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邓宝财、王宏廷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邓宝财,王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女,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望狐乡望狐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邓宝财,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望狐乡望狐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宏廷,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望狐乡望狐村人,现住广灵县阳光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李小平与邓宝财、王宏廷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韩国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