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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淑贤与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贤,刘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378号原告付淑贤,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丽红,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淑贤与被告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淑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淑贤负担。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