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淑贤与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贤,刘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378号原告付淑贤,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丽红,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淑贤与被告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淑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淑贤负担。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