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冯伟强与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强,李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558号原告:冯伟强,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418。委托代理人:黄坚,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李志新,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德庆县回龙中学教师,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217。原告冯伟强与被告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志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29日,被告李志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归还。2015年11月11日,被告承诺在下个月即2015年12月开始每月还款3000元,并计付利息2000元。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李志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李志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所立的借据及还款承诺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04年6月29日,被告李志新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据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日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志新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从下个月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同意支付利息2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志新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作出还款承诺后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支付利息2000元,没有超过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最高利率幅度,应予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志新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伟强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志新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绍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