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房景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景义,尤树森,陈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房景义,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尤树森,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陈艳玲,女,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景义与被执行人尤树森、陈艳玲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景义与被执行人尤树森、陈艳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房景义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11执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