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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木兴与龚文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木兴,龚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范木兴,男,汉族,l973年9月l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龚文新,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范木兴申请执行龚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558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58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