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巨会诉叶淑芬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巨会,张春晓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402号申请人宋巨会。申请人张春晓。委托代理人叶淑芬。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巨会与申请人张晓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永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巨会、张晓春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张晓春偿还申请人宋巨会买卖房屋前款5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给付40000.00元,如逾期给付按月利2分计算。二、上款全部结清后,申请人宋巨会房产登记证和购楼合同交付给申请人张春晓。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