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白道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白道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19号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官山村罗田组。委托代理人:李祥,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白道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22号新龙扬大酒店一层(华阳北路22-1#)。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白道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仪征市翠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曦舟 来源:百度“”